丹麦创业地图:外国投资者完全注册手册

上期我们说到丹麦位于欧洲西北角,是通往欧盟 (EU) 26 个成员国及其北欧邻国瑞典、挪威和芬兰的门户。丹麦的国内生产总值 (GDP) 预计到 2021 年将超过 3920 亿美元,这个相对较小的国家在全球排名第 36 位。也成为了很多海外投资创业者的选择国家之一。这期我们就来聊聊在丹麦注册公司的具体流程、丹麦劳动法和员工薪酬福利。

在丹麦开设公司的流程

第一步:选择法人实体

尽管有多种企业结构,但最适合外国公司的企业结构是私人有限责任公司。私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事务方面给予最大程度的保护。

第二步:注册公司

丹麦的每家公司都必须使用丹麦商业管理局的 CVR 号码或中央公司注册号码进行在线注册。

第三步:向丹麦税务机关注册

注册后,丹麦商业管理局 (DBA) 将必要的信息传送给 SKAT(丹麦海关和税务管理局)。每家企业都必须单独登记增值税、工资税、关税、进出口税和 A 税。

第四步:提交公司章程

接下来,您必须提供公司章程。这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公司地点、目标和股本。除此之外,丹麦注册官还要求提供管理成员的地址和姓名。

第五步: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丹麦法律并在律师的指导下,您必须准备雇佣合同来雇用和调动公司内的员工。用人单位需要办理强制性工伤保险。

第六步:注册许可证

现在,申请在丹麦经营业务所需的许可证和签证。

第七步:雇用员工并将其转移到丹麦

员工调往丹麦取决于其国籍。

在抵达丹麦之前,非欧洲人需要居留许可和工作许可。

欧洲人无需任何许可即可在丹麦停留和工作仅三个月。

来自北欧国家的人不需要任何许可证即可在丹麦定居和经商。

丹麦的劳动法

1、雇佣合同

法律要求丹麦雇主为雇员提供雇佣合同。 但是,该合同不必用丹麦语书写。

雇佣合同必须包含以下详细信息:

  • 雇主和雇员的姓名和地址;
  • 工作场所的位置和雇主的主要办公室或地址;
  • 职位描述或员工的职位、职级或职位类别;
  • 就业开始日期;
  • 预期工作期限(如果不是长期工作);
  • 员工休假的权利(包括员工休假期间是否支付工资);
  • 雇员和雇主的通知条款;
  • 适用的或商定的工资加津贴或未包括在此范围内的其他形式的报酬(例如养老金缴款、住宿和膳食);
  • 工资支付频率;
  • 标准的每日或每周工作时间;
  • 有关 CBA 或其他规范就业和工作条件的协议的信息。

2、条例

与许多其他欧洲国家不同,丹麦没有规定雇员最低权利的一般劳动法。 相反,许多个人法规适用于授予这些权利。 他们的申请将取决于所涉及的雇佣关系类型。 例如,丹麦《受薪员工法》仅适用于主要是白领的受薪雇员。 有适用于海员、职业培训生、公务员和农业部门雇员的特定法规。

丹麦就业立法的主要来源(按优先顺序排列)是《受薪员工法》(和其他替代方案)、CBA 和个人雇佣合同。

3、最低工资

作为一个拥有广泛劳动保护的国家,丹麦已经有一百多年没有最低工资了。相反,工资是通过行业间的集体谈判确定的。丹麦雇员受到这些安排的保护,即使与其他进步的欧洲劳动力市场相比,其薪酬水平也相对较高。

丹麦员工的平均每小时收入为 43.50 欧元(37 英镑)——如果您要进军丹麦劳动力市场,这是一个很好的工作基准。

4、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限制。按四个月计算,七天内的平均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48 小时,包括加班时间。此外,工作时间的安排必须确保员工每 24 小时内有连续 11 个小时的休息时间。

5、加班

在丹麦,每周工作时间限制为 48 小时,包括加班,并且没有义务支付加班费,除非通过个人或集体谈判达成一致。

每周最多可以工作 48 小时,包括加班。每周加班时间超过 37 小时的加班费按员工正常工资的 150-200% 支付,具体取决于现行的集体谈判协议。除非集体协议中有规定,否则加班费不是强制性的。

6、休息时间

雇员有权在其雇佣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连续工作 6 小时后享受无薪休息。 休息时间通常至少为 30 分钟。第 3 部分,《工作时间指令》部分实施法案。

① 每日休息时间

员工有权在 24 小时内享受至少连续 11 小时的休息时间。在多班制工作场所,当一个班次工作结束与另一班次工作开始之间无法维持每天或每周的休息时间时,换班的休息时间可以减少到 8 小时。任何日历年中,农业工作最多 30 天,休息时间也可减少至 8 小时。丹麦工作环境法,2005 年 3 月 18 日第 268 号,§ § 50-54。

② 每周休息时间

员工有权 在每 7 天的时间内享受每周至少连续 24 小时的休息时间。如果可能,所有员工的每周休息时间应安排在周日。

如果照顾人、动物或植物的雇员在必要时在休息日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每周的休息时间应由随后的相应休息时间代替 丹麦工作环境法,3 月 18 日第 268号,2005 年,第 50-51 条。

7、在丹麦解除雇佣关系

① 通知期限

受薪雇员有权获得一到六个月的通知期,具体取决于资历。辞职的雇员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雇主。

考虑到工作类型和雇佣期限,不受《受薪雇员法》或 CBA 约束的雇员有权获得合理的通知。在评估合理通知期的构成时,适用于类似工作类型的 CBA 可以提供指导。

② 遣散费

对于遣散费并无一般法律规定,但连续工作12至17年的受薪雇员,如被雇主解雇,有权获得1至3个月工资的遣散费。一些劳资协议还包括根据资历支付遣散费的规定。

③ 解雇的程序要求

私人雇主的解雇没有程序要求,除非解雇符合集体裁员的条件。特殊程序要求可能适用于受保护的员工(请参阅问题 13,受保护的员工)。任何适用的 CBA 也可能包含其自己的程序要求。

④ 裁员

丹麦没有关于裁员的法律定义,但该术语通常涉及公司因公司情况而解雇一名或多名员工。如果多名员工面临裁员,这可能属于集体裁员(见下文集体裁员)。

⑤ 裁员程序要求

对于不构成集体裁员的个人裁员,没有法律程序要求,因此不受《集体裁员法》(2010 年 3 月 22 日第 291 号综合法)的约束。

⑥ 裁员工资

丹麦没有关于裁员或裁员工资的特殊规定。适用遣散费规则(参见问题 12)。不遵守集体裁员法可能会导致罚款和/或向受影响的员工支付赔偿金。

⑦ 集体裁员

当 30 天内裁员人数预计达到以下阈值之一时,适用《集体裁员法》:

  • 员工人数超过 20 人且少于 100 人的公司,员工人数至少为 10 人。
  • 员工人数至少为 100 人且少于 300 人的公司中,至少占所有员工的 10%。
  • 员工人数不少于 300 人的公司,员工人数至少为 30 人。

具体程序要求适用于集体裁员,包括以下内容:

  • 在做出任何决定之前,有义务尽快与员工代表(如果没有代表,则与员工本人)协商。
  • 如果雇主仍打算在阈值范围内裁员,则有义务在流程开始和结束时通知地区劳动力市场理事会 (RLMC)。
  • 在某些情况下,除非适用的 CBA 另有规定,在流程开始时与员工代表的第一次协商和流程结束时第二次通知 RLMC 之间必须间隔 21 天。
  • 解雇要等到第二次通知发送给 RLMC 之日起 30 天后才能生效,在某些情况下,解雇要等到第二次通知后八周才能生效。

8、退休

① 退休年龄

目前丹麦的退休年龄为67岁,适用于1956年出生的人。对于1963年及以后出生的人,退休年龄将提高到68岁。

② 普遍养老金制度

丹麦实行普遍养老金制度,覆盖全体居民,包括丹麦公民和居住在丹麦的外国人。退休金的获得不依赖于对养老金计划的缴纳。

③ 完整国家养老金的居住要求

要获得完整的丹麦国家养老金,个人需在15岁至退休年龄之间在丹麦居住满40年。如果在丹麦居住时间少于40年,则会按比例获得丹麦养老金。

④ 推迟领取养老金

个人可以选择推迟领取养老金。推迟时间越长,获得的退休金就越多。

⑤ 提前退休年龄

丹麦提前退休的最低年龄已经提高。该年龄已从60岁逐渐提高到2017年的62岁,并计划在2023年提高到64岁。

员工薪酬福利

1、公共假期

丹麦有 11 个带薪公共假期:

  • 1 月 1 日:元旦
  • 濯足节
  • 耶稣受难日
  • 复活节
  • 复活节星期一
  • 通用祈祷日
  • 扬升
  • 圣灵降临节
  • 圣灵降临节星期一/五旬节
  • 12 月 25 日:圣诞节
  • 12 月 26 日:节礼日

恰逢周末的公众假期不会移至其他日期。

工资——如果雇员在公共假期加班,则有权获得其平均工资100%的加班费。 2011 年 6 月 27 日第 762 号假期法(经修订)

2、年假

员工每年有权享受 5 周假期,相当于 25 个工作日。雇员在一个日历年(符合资格的年份)每个受雇月份有权享受 2.08 天的带薪假期。假期将从9月1日至8月31日(12个月)累积,并可在9月1日至12月31日(16个月)之间使用。

雇主应实行同时假期,即可以在符合假期资格的同一年享受假期。为了让员工更灵活地计划带薪假期,新的假期法在 16 个月的期限内实施,在此期间可以享受假期。

雇员受雇1个月后将有2.08天的假期。因此,员工在工作期间每个月都有资格享受 2.08 天的带薪假期,相应地每年也有 25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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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将有权同时享受至少 15 天的年假。休假从第一个假期的工作时间开始到最后一个假期的工作时间结束。

雇员的每周休息日或公众假期不应计入年假的一部分,以享有休假权利。员工可以提前申请带薪假期,这意味着如果员工想要休假但尚未符合(足够数量)带薪假期的条件,则可以由雇主与员工达成协议。

3、病假

病假《受薪雇员法》和大多数集体协议规定,工人通常有权在生病期间获得通常的报酬。

  • 前 30 天由雇主支付工资。进一步的休假由当局支付(通常雇主将继续支付全额补偿,然后向当局要求退还与当地市政府疾病津贴率相对应的金额)。
  • 一般来说,员工在 9 个月内最多可获得 22 周的疾病福利。
  • 为了有资格享受疾病福利,工人必须在因病缺勤前连续工作八周,并且在此期间总共工作至少 74 小时。
  • 雇主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其雇员因病缺勤的情况通知市政府。

4、产假

母亲有权在预产期前享受 4 周的产假——但是,如果在雇佣条款中注明,母亲有权享受更长的产假。

分娩后,母亲有权享受 24 周的休假,具体类别如下:

  • 分娩后立即享受 2 周的父母福利。
  • 孩子满 10 周龄前可获得 8 周的父母福利。
  • 在孩子一岁之前使用 14 周的父母福利。(如果满足特定条件,这个时期可以推迟 5 周,直到孩子年满九岁。)

全职员工(每周工作 37 小时、月薪超过 19,728 丹麦克朗的员工)在休假期间将获得税前每周 4,550 丹麦克朗(2023 年)的最高失业救济金。

为了符合享受产假或育儿假的资格,员工必须每月工作至少 40 小时,持续至少三个月。

5、陪产假

孩子的亲生父亲和雇员(男性或女性),虽然不是亲生父母,但是合法的(尽管不是亲生父母),有权在分娩后 10 周内享受连续 2 周的带薪陪产假。

父亲和非生育母亲可以在非连续期间休假,只要在孩子出生后的前 10 周内休假并得到雇主的同意即可。雇员必须已受雇至少13 周且工作时间至少120 小时才有资格享受陪产假福利。休陪产假的雇员有权返回原来的工作或同等工作。

根据个人雇佣协议或集体谈判协议,员工可能有权在部分陪产假或育儿假期间领取全薪。《产假权利和每日津贴》,第 872 号(经修订)§ § 6-8。

6、收养假

养父母有权享受总共 32 周的育儿假,这些假可以由养父母平分。在国外接收孩子的养父母双方都有权在接收前享受最多 4 周的带薪休假。如果收养孩子的时间比预期的 4 周长,且不是由于养父母的情况造成的,则这 4 周最多  可以再延长4周。

如果收养的孩子在收养孩子后第32周之前死亡,养父母之一有权在孩子死亡后缺席10周。如果孩子是由唯一收养者收养的,该父母也有权在收到孩子后的前 10 周内开始缺席。

如果孩子尚未在收养者家中居住,在丹麦收养孩子的养父母有权在收养孩子之前享受最多 1 周的带薪休假。如果因不可归咎于未来领养者的原因而停留超过 1 周,则缺勤权最多可延长 1 周。

在收养孩子后的前10周内,收养人有权缺席6周,除连续两周外,不得同时缺席。

如果孩子住院,有权缺勤的期限将被延长或推迟。

如果入院时工作未恢复,且住院发生在分娩或收货后的前 46 周内,则可将权利期限延长至缺席住院期间。但是,缺勤权最多可以延长 3 个月。《产假权利和每日津贴》,第 872 号(经修订)第 8 条。

7、育婴假

父亲或共同母亲也有权在孩子出生后享受 24 周的假期,包括:

  • 产后立即强制休假 2 周。
  • 22周的灵活休假,可以在孩子出生后的第一年内使用,特殊情况除外。
  • 第一年内的 9 周假期不能转让给父母另一方,且必须在一年内休完。
  • 剩下的 13 周可以转移给母亲并利用,直到孩子一岁。根据具体情况,这一期限可以延长或推迟,直到孩子年满九岁。

这些规定确保父母双方都有机会在孩子生命的关键早期阶段抽出时间来照顾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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