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

芬兰公司注册与税务战略:全球扩张的关键步骤

预计2024年初,转让税将经历显著变更。除了其他调整,所有转让税率自2024年1月1日起将下调,影响自2023年10月12日起的所有新交易。在2024年税年,纳税人将首次能够根据其增加的研发活动额度享受高达45%的额外研发费用扣除。在房地产税领域,从2024年开始,适用于所有土地的最低税率将上调至1.30%。另外,第二支柱的立法已于2023年12月11日获得芬兰议会的通过。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居住在芬兰的公司需对其全球所得支付芬兰的企业所得税(CIT),即所谓的无限纳税义务。同样地,非居民公司在芬兰的常设机构(PE)也需对其全球所得支付CIT,当前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0%。

1、公共服务广播税

公司和组织需基于其一个财年的应税收入支付公共服务广播税(YLE税)。若应税收入至少为50,000欧元,则应支付140欧元的年税。对于应税收入超过50,000欧元的实体,除了140欧元外,还需支付超出部分0.35%的税率。最高年税额为3,000欧元,适用于应纳税收入达867,142欧元或以上的实体。YLE税可在公司所得税中扣除。

2、地方所得税

芬兰不向公司的收入征收任何市政或地方所得税。

二、企业住所

通常情况下,一个公司被认为是根据其注册地的居民。因此,若公司在芬兰注册,则被认定为芬兰的居民公司。

然而,由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立法变更,即使未在芬兰注册的外国公司也可能被认为是芬兰的纳税居民。在外国注册但其实际管理地处于芬兰的公司,可能会被视为纳税居民(见以下详细说明)。

1、有效管理所在地

随着立法变更,从2021年1月1日起,其实际管理所在地在芬兰的公司也将被视为芬兰纳税居民。芬兰税务局指出,实际管理所在地指的是企业实体在芬兰的注册地点,即公司高层进行日常管理决策的地方。

芬兰税务局提供了对此问题的详细指导,而《所得税法》则定义了有效管理的具体含义。如果公司的董事会或其他日常管理决策机构位于芬兰,则该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被认为在芬兰。在确定管理所在地是否在芬兰时,还需要综合考虑公司的组织结构和业务运营等多方面因素。

2、常设机构(PE)

常设机构通常是基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模型公约而设立的。

三、其他税务

1、增值税 (VAT)

芬兰的标准增值税率为24%。对于食品、动物饲料、餐馆和餐饮服务,实施较低的14%税率。而书籍、报纸、杂志、住宿和客运服务等特定商品和服务享受10%的减免税率。对于欧盟内部的货物供应和出口等情形,可能适用0%的增值税率。此外,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某些教育服务等特定服务免收增值税。

2、关税

非欧盟国家进口到芬兰的货物需进行清关,并可能需缴纳由欧盟设定的关税。

碳边界调整机制(CBAM): CBAM适用于芬兰的进口,并自2023年10月1日起进入过渡期。它初期针对某些进口商品和前体,尤其是那些高碳排放和高碳泄漏风险的产品,如水泥、钢铁、铝、化肥、电力和氢气。自2026年1月1日起,CBAM将全面执行,要求进口商每年申报上一年进口到欧盟的货物及其所含温室气体排放量,并购买相应数量的CBAM证书,其价格将基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配额拍卖价格。

3、消费税

芬兰对烟草、酒精产品、某些燃料、电力、软饮料和饮料包装征收特定的消费税。同时,芬兰为制造业、数据中心等领域使用的能源和酒精提供多种税收减免和豁免政策。电力消费税按照欧盟规定的最低标准0.063美分/千瓦时征收。芬兰税务机关已将大多数消费税管理程序数字化,使其处理时间成为欧盟内最短之一。

4、房地产税

房地产税由市政府每年征收,依据房产和土地的应税价值计算。虽然税法规定了最低和最高税率,但具体适用税率由市议会确定。如果房产用于商业目的,该税款可以从应税营业收入中扣除。若房产用于获取营业收入之外的其他应税收入,该税款则可从其他来源收入的应税额中扣除。

5、转让税

经过修订的转让税法将在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导致降低的转让税率,适用于自2023年10月12日以后发生的交易。更多关于转让税和相应税率的详细信息,请参阅以下内容。

在芬兰转让的房地产须缴纳3%的销售价格作为转让税。芬兰本地公司股份及其他国内证券的转让需缴纳1.5%的税率。而对于芬兰住宅公司和房地产公司的股份转让,税率同样为1.5%。

对于主要涉及拥有或持有芬兰房地产(直接或间接)的外国公司的股份转让,若转让方或受让方为居住在芬兰的分支机构,如外国信贷机构、投资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的芬兰分支,也需要缴纳1.5%的销售价格作为转让税。

一般情况下,转让税由购买方支付,计算基于销售价格及可能的其他因素。对价还包括买方支付给除卖方以外的任何方的款项,以及买方对卖方或第三方的承担的义务,只要这些支付或义务对卖方有利。从2024年开始,若因股份收购而向卖方提供股东贷款,则股东贷款额将被计入转让税基。对于房地产公司的股份转让,还有额外的转让税基规定。

在欧洲经济区 (EEA) 的受监管市场或多边交易设施上进行的证券转让不需缴纳转让税。同样,如果卖方和买方都是非居民,也无需缴纳转让税。但是,如果转让的股份涉及芬兰住房或房地产公司,即使是非居民之间的转让也需要缴纳转让税。

6、印花税

芬兰没有征收印花税的做法。

7、工资税

雇主有责任代扣应税报酬(包括现金报酬和基于应税价值的非现金福利)的所得税。但是,仅限于现金报酬的扣税,最高不超过现金报酬的总额。

8、社会保障缴费

根据芬兰的社会保障法,如果雇员在芬兰全职或兼职工作,无论公司性质如何,或是否在芬兰设有常设机构,芬兰和外国雇主均需在芬兰为其员工支付社会保障费用。雇主和雇员的社会保障费率每年都有所调整。

对于2023年,雇主必须支付的强制性社会保险费包括:

  • 健康保险费用:1.53%(无上限)。
  • 养老保险费用:17.39%(平均,无上限)。
  • 失业保险费用:工资总额的前2,251,500欧元部分为0.52%,超出部分为2.06%(无上限),适用于18岁或以上的雇员。
  • 团体寿险费用:0.06%(平均,无上限)。
  • 意外险费用:0.57%(平均,无上限)。
  • 健康保险费用由芬兰税务局收取,其他费用由保险提供商和就业基金收取。所有这些费用均可作为工资成本抵扣。

雇员的强制性社会保障费用在个人税收摘要的其他税务部分有所描述。

如果雇员被视为海外雇员,并持有A1证书或证明其受他国社会保障体系保护的证明,则购买芬兰社会保险和支付相应费用的责任将被免除或限制。

四、企业 – 分支机构的收入

一般而言,分支机构若在芬兰构成常设机构,则需如同公司一般对其应得利润缴纳税款(税率为20%)。将已纳税的利润转移到总部时,不需再行预扣税款。

五、企业 – 确定收入:

直至2019年底,公司及其他法人实体的收入可能来源于经营活动、农业以及个人来源。每一类收入的应税净额都需单独计算。一个来源的支出不能用来从另一来源的应税收入中抵扣,同理,一种来源的亏损也不能用来抵消另一种来源的应税收入。无论收入的来源如何,公司收到的所有应税收入都以20%的企业所得税率进行纳税。

商业和专业活动的收入被归类为“商业来源”收入(按照《商业所得税法》或BITA纳税),而非商业活动的收入则归为“个人收入”。通常情况下,个人收入是指来自投资等被动收入,例如租金收入或从上市公司收到的股息,如果股息的接收方为被动控股公司,通常被视为“个人来源”收入。农业和林业收入通常被视为农业来源收入。

自2020年1月1日起,公司收入不再分为三个不同来源。新规则从2020财年的税收开始适用,主要规则下,BITA将适用于未来所有企业收入。但从事农业活动的企业仍将按照农业所得税法纳税。同时,某些类型的公司,如非营利组织、互助房地产公司和住房公司,仍可能按照《所得税法》对个人来源所得纳税,而BITA则仅在这些实体进行商业活动时适用。

新规则的主要变化是简化了企业所得税,消除了大多数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作社的个人来源(或被动)收入类别。然而,个人来源收入类别中的结转税收亏损和资本亏损仍可在可用时从企业来源收入中抵扣。新规则还维持了对被动持有的单独资产类别的特别对待,减少了修正的影响。此外,该修订并未改变业务活动的定义。然而,集团缴款制度现适用于所有按照BITA纳税的公司,因此其适用范围显著扩大。

所有应税收入都按照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纳税,不论其来源如何。

通常,芬兰有一个广泛的收入概念,应税收入包括公司活动的所有收入,但也有一些例外,包括(但不限于):

  • 股东出资。
  • 在大多数情况下,来自非上市公司的股息。
  • 符合参与豁免资格的清算收益和资本收益。
  • 处置公司自有股份的收益。
  • 合并收益。

资本收益和其他收入之间没有一般的区分;公司的资本收益作为其一般收入的一部分在“业务收入”或“其他收入”类别中进行纳税。除了20%的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外,公司应税收入的任何部分均不适用其他税率。

公司的应税收入通常按权责发生制计算,即收入在赚取的当年应纳税。然而,有一些例外,包括未实现的汇兑收益和损失,这些在汇率变化的当年应纳税或可扣除。

4、利息收入

作为公司一般收入的组成部分,利息收入需按照20%的标准企业所得税税率纳税。

5、版权使用费收入

公司获得的版权使用费收入同样作为其一般收入的一部分进行税务处理,适用20%的标准企业所得税税率。

6、海外收入

芬兰公司在分配股息之前必须对外国股息、外国分支机构的收入以及其他外国来源的收入(如利息和版权使用费)进行税务处理。避免双重征税的主要方法是税收抵免,尽管在一些较旧的条约中可能仍然采用免税方法。

六、企业 – 可扣除项目

与应税收入相似,可扣除成本的范围广泛,通常包括追求应税收入而发生的所有费用。然而,重要的例外包括但不限于:

  • 所得税、滞纳金利息和惩罚性加税。
  • 罚款和其他惩罚性付款。
  • 50%的娱乐费用。
  • 如果销售目标公司股票的资本收益符合参与豁免条件,则不可扣除的资本亏损和清算亏损。
  • 处置公司自有股份导致的亏损。
  • 合并亏损。
  • 不可扣除的利息费用(参见集团税收部分的资本化规则)。

由于计算应纳税收入采用权责发生制,因此费用通常可以在发生责任的当年扣除。

1、折旧、摊销和损耗规则

通常,机械和设备的折旧按剩余购置成本计算,年折旧率最高为25%,而建筑物和其他结构的年折旧率则根据类型和预期使用寿命在4%到20%之间。从2020年1月1日起,新法律为2020至2023年的机械和设备提供加速折旧,后来扩展至2024至2025年。

税收目的下的剩余购置成本是指购置成本减去累计的税收折旧,对于机械和设备还要减去资产处置收益。某些无形资产、水坝等长期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摊销。税收折旧仅限于账面上的累计费用。

与合格无形资产相关的成本通常在十年内摊销,如果经济寿命更短,可以在更短时间内摊销。

矿山、沙坑等的资本成本根据开采量比例冲销。短期项目可以立即注销。

2021年通过的新法律从2021年纳税年度起允许对低价值资产和机械设备的剩余账面价值实施加速折旧。

土地不属于可折旧资产。

2020-2025纳税年度加速折旧: 《机械设备加速折旧法》适用于2020至2025年。根据新法律,从事农业或商业的纳税人可以每年扣除新购机械或设备税账面价值的50%,而非25%。

要求机器或设备是新的、从2020年1月1日或之后投入使用,并且被用于纳税人的商业或农业活动。税收加速折旧必须在法定财务报表中作为费用记录。

从2021年纳税年度起,对低价值资产和机械设备实施加速折旧: 《低价值资产加速折旧法》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根据这一法律,企业可以对低价值资产实施加速折旧,从2021年起适用于机械和设备的剩余账面价值。

  • 低价值资产的门槛提升至1,200欧元:
  • 购买价在1,200欧元及以下的资产可以在购买年度直接费用化。

先前年度购买的机械和设备若其剩余账面价值在会计年度起始时为1,200欧元及以下,则可在当年全额费用化。

2、商誉摊销

税务目的上,获得的商誉可在其经济使用期内摊销,最长期限可达十年。

3、初始费用扣除

通常情况下,企业的初始启动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收入时可以扣除。

4、利息支出限制

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ATAD 1实施的利息扣除限制规则开始生效。这些规则限制了芬兰公司的净融资费用扣除至调整后应税收入的25%,仅适用于单个公司。当净融资费用总额超过50万欧元时,适用利息扣除限制。如果净融资费用超过这一金额,可扣除的净融资费用不得超过调整后应税收入的25%。然而,外部净融资费用总是可以全额扣除,最高达300万欧元。新规则还涵盖了一些例外情况和额外限制,规定本身相当复杂。

自2022年1月1日起,对利息扣除的限制进行了修订,包括基于资产负债表的例外条款和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相关的例外条款。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利息费用占外部支付利息费用的比例达到20%或以上时,不进行资产负债表测试。

5、坏账减记

一般而言,应收账款等产生的坏账可以在税前减记。会计目的上也必须扣除坏账。

6、慈善捐赠扣除

在特定条件下,企业的慈善捐赠可以扣除。捐赠金额应在850欧元至250,000欧元之间,如果是向欧洲经济区的某些机构捐赠,或850欧元至50,000欧元,如果是向指定机构捐赠。不超过850欧元的捐赠通常可以免税。

7、税款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所得税本身不可扣除。但房产税和YLE税是可以扣除的。

8、员工培训费用扣除

雇主可以对员工的某些培训费用享受额外的税收扣减,前提是培训与员工的当前或未来任务相关。扣除涉及内外部课程,并根据所有员工的所有合格教育天数计算。

9、经营亏损结转

经营亏损可以结转至后续十年。但在某些情况下,如公司所有权的变动,结转亏损的权利可能丧失。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申请特别许可来保留税收亏损。

10、对外国子公司的支付

芬兰公司可以要求扣除支付给外国子公司的版税、服务费和利息费用,条件是交易对公司有利,且支付金额符合公平交易原则。

七、企业 – 集团税务

在集团税务方面,集团内的公司并不会因企业所得税目的而进行财务合并。不过,通过集团捐款(即基于年度应税利润的一次性现金支付),集团内的公司可以调整各自的应税利润和亏损,这在实际效果上与财务合并相似。集团捐款被视为捐赠方的可扣除成本和接收方的应税收入,但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 两家公司属于至少拥有90%直接或间接共同所有权的同一集团,且这种结构在整个财年保持不变。
  • 两家公司均为芬兰税务居民。 两家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或有商业活动的合作社,且非金融、保险或养老金机构。
  • 该捐款在两家公司的年度法定账目中记录,并影响其年度净利润。
  • 两家公司的会计期间在同一日结束。
  • 捐赠额不超过捐赠企业的应税营业收入。
  • 该捐款不被视为资本投资。

只要芬兰与集团最终母公司所在国之间有税收协议,所有权链可以通过外国实体追踪。

自2021年1月1日起,新法规定母公司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从其应税收入中扣除子公司的终极应计亏损。

从母公司利润中扣除子公司终极应计亏损的新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该扣除从2021纳税年度起适用。根据新规定,位于芬兰的母公司可以在子公司位于其他欧洲经济区国家的情况下,应用特定的集体扣除扣除子公司的终极亏损。

为了进行这种扣除,母公司必须直接拥有子公司至少90%的股份。该扣除可以在子公司清算的会计年度内从母公司的税收中扣除。最高扣除金额等于母公司的应税利润。

1、转让定价

所有关联方交易必须遵守公平交易原则,即使是国内交易也不例外。如果未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公司的收入或扣除额可能会为税务目的而调整,还可能面临重大罚款风险。

芬兰已实施转让定价调整的修订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修订后的规定扩大了转让定价调整的范围,使其与OECD《跨国企业和税务管理转让定价指南》保持一致。

修订后的转让定价调整要求准确描述交易。根据新规定,为了分析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需要识别这些关系的商业和金融关系以及经济相关特征,然后按事实实质对交易进行描述。

此外,根据修订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关联企业之间准确界定的交易与可比情况下商业合理行为的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不同,则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可能被忽视,并在适当的情况下用另一项公平交易代替。忽视交易的要求无法根据公平交易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同时考虑双方的观点以及交易双方实际可用的选择。

OECD《跨国企业和税务管理转让定价指南》被作为应用独立交易原则的重要解释来源采纳。根据芬兰税务总局的声明,OECD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报告具有追溯效力。

芬兰公司有义务准备转让定价文件以支持其非芬兰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文件要求内容应符合法定要求,并根据关联方交易量有所不同。自2017年1月1日起,文件要求符合更新后的《OECD转让定价指南》中引入的三层文件模型。文件要求涉及芬兰公司和外国公司的芬兰常设机构,这些公司属于拥有超过250名员工的集团或营业额超过5000万欧元且资产负债表超过4300万欧元的集团。

这些阈值是在组级别计算的。如果在税务机关提出要求后60天内未能提供适当的文件,可能会导致处罚性加税。最早可以在财年结束后六个月索取文件。

2、国别报告(CbC)

国别报告要求适用于上一财年综合营业额至少为7.5亿欧元的跨国集团。主要规则是,如果最终母公司位于芬兰,则有义务向芬兰税务机关提交国别报告。然而,如果最终母公司不是芬兰居民,则该义务由居住在芬兰的任何其他集团公司承担,除非外国最终集团公司 (i) 不承担国别报告要求;(ii) 居住在欧盟以外的司法管辖区,而芬兰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国别报告信息交换协议达成;(iii) 居住在经常忽视信息交换的司法管辖区,并且芬兰税务机关已报告这种忽视行为。

如果最终集团公司指定了一家位于欧盟以外的集团公司提交国别报告,则不适用此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最终集团公司指定了一家位于欧盟以外的集团公司,则该规定也不适用。应向芬兰税务机关发出有义务提交国别报告的公司通知。

国别报告应包含以下国家特定数据:

  • 收入。
  • 税前利润或亏损。
  • 已付和应计所得税以及预扣税 (WHT)。
  • 股权的簿记价值。
  • 累计收益。
  • 在职员工人数。
  • 有形资产,现金或现金等价物除外。

此外,国别报告应包括各集团公司(和PE)的业务信息,以及数据来源和使用的货币信息。政府提案文本还建议,国别报告中可以包含被认为有助于理解转让定价风险的其他信息。

国别报告可以用芬兰语、瑞典语或英语提供。

国别报告应为201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编制,并应在相关财政年度结束后12个月内提交。应在提供报告的会计年度结束前单独通知有义务提交国别报告的公司。

八、企业 – 税收抵免和激励措施

1、对外国税款的抵免

主要通过抵免法避免双重征税,尽管一些较旧的协议可能仍使用豁免法。外国税款可以在比例上从对相同收入在芬兰应缴的税款中扣除。适用于由相关双重征税避免条约涵盖的外国税款。最高抵免额为外国税款或等同于芬兰对该外国收入应缴税款的较低者。最大抵免额是按收入来源计算的。未用完的外国税款抵免可以在收入篮子的基础上结转五年。

2、研发活动的激励措施

研发相关成本可以作为年度费用扣除,或者资本化。

额外研发分包成本扣除: 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新法允许企业在2021-2025纳税年度对研发分包费用进行50%的加计扣除。此后,法律被修订,将2022-2027纳税年度的研发费用扣除额提高一倍。2022年首次可使用150%的扣除额。2021年的附加扣除适用于50%的额度。

这项额外扣除的最低金额为5,000欧元,最高金额为500,000欧元。

要享受这些成本扣除,必须基于纳税人与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议。额外扣除也必须基于参照纳税人与研究机构之间2021年1月1日或之后签署的合同的分包发票。如果实体的研发活动获得了芬兰政府的直接财政支持或其他公共补助,则不适用额外扣除。

研究机构还必须符合特定条件才能使纳税人享受附加扣除。只有向以下研究组织支付款项时才能享受扣除: 在欧洲经济区运营的 大学或研究机构的部门,其主要目标是进行基础研究、工业研究或实验发展,并通过教育、出版或技术转让传播研究成果,以及 将任何利润再投资于其他研究活动、成果传播或教育。

这一定义旨在与欧盟委员会2014年6月17日法规(EU)651/2014第2(83)条中“研究和知识传播组织”的定义保持一致。

研发费用的永久加计扣除: 自2023年1月1日起,一项新法律生效,为研发活动提供税收优惠。新的永久扣除是一种混合扣除,由基于研究费用数额的一般附加扣除和基于费用增加数额的附加扣除组成。一般附加扣除从2023年开始适用,附加扣除从2024年起适用。

一般加计扣除的金额为纳税人自行研发活动相关的工资薪资和劳务购买费用的50%。一个纳税年度的一般附加扣除最高额为500,000欧元,最低额为5,000欧元。

如果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的研发活动数量相比上一纳税年度有所增加,可以根据增加的研发活动数量获得45%的附加扣除。纳税年度的附加扣除最高额也为500,000欧元,但没有最低金额限制。

这项法律与2021-2027纳税年度研发活动加计扣除法同时适用。在此基础上,同一费用不能再根据新法规定的一般加计扣除法进行额外扣除。新法规定的一般附加或额外扣除也不适用于已获得其他公共补助的相同费用。在确认纳税年度亏损时,将考虑额外扣除额。

九、企业 – 税务管理

1、纳税期限

公司通常的会计年度与公历年相同。对于非公历年度的公司,纳税需按该会计期间或结束的公历年度进行。

2、纳税申报

公司需在会计期间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提交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通常,自2017年11月1日起,公司须通过电子方式提交申报表。

退税情况下,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以电子方式提交其账户信息。

3、缴税方式

所得税作为预缴款项在财政年度内征收。公司的预缴税款根据支付总额分为两期或十二期缴纳。如果支付总额不超过2000欧元,则分期在会计期间的第三个月和第九个月支付。支付总额超过2000欧元时,每月缴纳,每月的23日为到期日。

纳税人可以直至税务评估完成(最迟在财政年度结束后十个月内)申请调整预缴税款(增加、减少或取消)。申请应以电子方式提交。

税务机关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两个月内,未经申请,有权征收或增加预缴税款。税务评估完成前,税务机关可以征收减少或取消的预缴税款。

逾期支付的利息从会计年度结束后第二个月的第一天开始计算,直至以下任一款项到期为止: 预缴税款 未缴税款(即,如果最终税款超过已缴纳的预缴税款,则税务机关将征收额外税款),以及 因税务修改而应缴纳的税款。

YLE税也包含在预缴税款中。

4、税务稽查

税务审计由税务审计员不定期进行,他们有权检查公司的账目并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额外信息。通常,纳税人会提前收到税务机关的稽查通知。

5、诉讼时效

自2017年起,重新评估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变更。从2017年起,重新评估的一般期限为三年,从该会计年度的次年开始。在2017年之前,诉讼时效的一般期限为自纳税评估年度次年起的五年。在特定条件下,如果税务机关进行税收整顿,三年期限后可以延长至四年或六年。如果纳税人被指控犯罪,上诉时间与刑事司法程序相关。

6、上诉程序

自2017年1月1日起,上诉流程也发生了变化。税务调整委员会成为主要上诉机构。纳税人可以在一般三年期限内向税务调整委员会提出上诉。收到税务调整委员会的决定后,可以在60天内向行政法院提出上诉。对税务调整委员会的决定可以直接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上诉。

7、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

当前税务审计特别关注转让定价和常设机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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